陳男十多年前犯下兩件妨害性自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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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10年7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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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服刑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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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年在臉書向13歲少女佯稱對畫圖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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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少女幫忙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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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少女外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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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被害少女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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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4年6月。可上訴二審。合議庭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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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有兩次妨害性自主前科,又為滿足自身性慾,對身心未成熟少女性侵害,戕害被害少女身心健康至鉅,犯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惡性非輕,予以判刑。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民國93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判刑10月確定,又於94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判刑3年、8年6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月定讞,於104年11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未料,陳男猶不知悔改,於105年8月間,經由臉書認識年僅13歲的少女,向她佯稱他對畫圖有興趣,想請少女幫忙畫圖,而邀少女於同月28日在超市見面。少女不知有詐,被陳男帶到旅館,遭他強行壓在床上,被害人大力反抗,陳恐嚇稱「如果妳不聽我的話,就要把妳從陽台推下」,致被害少女心生畏懼,慘遭他性侵害得逞。事後,被害少女翹課未返家,媽媽找到她後,始發現女兒狀況有異,經詢問始知遭陳男性侵害,通報女兒就讀的學校,經校方報警查獲陳男。陳男犯下兩件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判刑10年7月定讞,104年服刑出獄後,隔年在臉書向少女佯稱對畫圖有興趣,想請少女幫忙畫圖,邀少女外出後性侵得逞,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4年6月。可上訴二審。 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