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在台電公司林口發電廠任職超過四十年的退休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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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獲勝訴。圖為林口發電廠。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六名在台電公司林口發電廠任職超過四十年的退休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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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台電未將夜點費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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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台電主張夜點費的性質是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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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納入退休金計算範圍。新北地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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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實施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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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的認定標準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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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夜點費符合「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與」二項要件,應屬工資,判處台電應補發六人共一百一十八萬餘元。李姓、陳姓、余姓及吳姓等人曾是林口發電廠機械技術員,另陳姓、鄭姓男子則是電機轉運員,他們分別在二○一四至二○一八年間屆齡退休,在台電任職年資少則四十三年,最長者達四十六年。 因發電廠廿四小時作業,六人按日班、小夜班、大夜班三班制輪流作業,輪值大、小夜班可分別發給四百元、二百五十元深夜值班夜點費。李等人指控台電核發退休金時,沒將夜點費納入平均工資計算,要求台電補發退休金。台電指稱,夜點費屬餐費,不是實質工資,不應納入退休金計算範圍。六人退休時既已核算退休金,就不需再給付退休金差額。新北地院認為,夜點費是雙方就特定工作條件達成協議,並成為勞工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領得的給付,性質上屬勞工因工作所獲得報酬,制度上也有經常性,符合勞基法「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要件,即屬工資,判台電應補發退休金給六人。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