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泰雅族卓姓男子持有自製獵槍子彈未向警察機關報備,
客製化網頁
,被依槍砲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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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具原住民身分,
自然排序
,查扣槍枝明顯為生活工具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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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
系統建置
,處分不起訴。檢方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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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當天攜槍雖非打獵,
自然排序
,但原住民生活型態已因社會發展、族群融合改變,專以狩獵為生者極為罕見,若用數量極少之人才能獲排除刑罰適用寬點,有失條文尊重原住民傳統生活方式,也無法貫徹憲法增修條文中「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語言及文化」。 卓姓男子(四十二歲)去年十月十一日凌晨兩點多,被警方查獲身上帶著一把土製獵槍、七顆子彈,依槍砲罪嫌移送偵辦,槍、彈送交鑑定,確定機械性能良好、擊發功能正常,具殺傷力。卓承認未經許可擁槍,但否認涉犯槍砲條例,他說自己是原住民,獵槍、子彈是因為還沒做好才未去派出所登記;當天要上山砍竹子,才帶獵槍出門。檢方審酌,卓是泰雅族原住民,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廿條第一項,排除刑罰適用範圍,也就是說,原住民如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漁槍等,不構成犯罪或遭行政罰;另根據花蓮高分院判例,自製獵槍使用目的為生活工具即可,不必侷限狩獵為業。且卓雖不是狩獵為生,土製獵槍仍可做為打獵用途,與其傳統文化相符,處分不起訴;至於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槍彈部分,另由主管機關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