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響/促轉會:立法者決定楊逵除罪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代主委楊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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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文學家楊逵孫女。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十一日「楊逵回復名譽的法律迴避案疑義」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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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似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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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如下:依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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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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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法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一、依先前的賠償、補償、回復條例獲得賠償、補償、回復者;二、前款以外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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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促轉會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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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應平復有罪判決者。立法說明特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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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係直接以立法方式撤銷刑事有罪判決,以滌除司法不法。依此,凡合於第一款要件之受難者,其有罪判決自條例施行之日,已視為撤銷。本會僅是蒐整相關檔卷資料比對確認,進行公告。 楊逵先生已於八十七年間依照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獲得補償,符合促轉條例前項規定,其所受刑事有罪判決已於促轉條例施行之日視為撤銷。本會經比對並確認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係因楊逵曾受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有罪判決而予以補償後,遂依促轉條例第六條辦理公告。故楊逵案件並非依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調查撤銷罪刑之案件。所謂「孫女作為爺爺的裁判者」情況,應係誤解。且有關第一款之比對確認作業,係由本會業務單位進行,亦無楊代主委違反迴避規定之問題。按德國處理納粹時期不正義判決時,因拖延過久,致判決資料及卷證多已滅失,使當事人循司法途徑獲得救濟可能性大幅降低,爰以立法直接撤銷納粹時期判決。台灣威權時期司法不法刑事案件最高峰發生於民國四十年代,距今逾六十年,同樣面臨卷證佚失及受難者日漸凋零等困境,難以透過司法程序救濟。促轉條例第六條爰參考德國立法例,以立法撤銷方式平復司法不法。本會係依促轉條例執行法定職務,並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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