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預計7月底提出海外所得認定的簡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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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海外台商資金匯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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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參考企業的同業利潤率作法認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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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綠委們所提的租稅特赦專法。此種作法其實仍屬租稅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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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以「快速通關」方式幫資金藏置海外的富人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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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訂定專法更便宜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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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期期以為不可。此時此際以租稅特赦鼓勵資金匯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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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認為有四個問題,很早就明白表示反對。首先是現在給予特赦,會發生類似電信費率「499之亂」,對過去匯回資金合法繳稅者有如繳納1,399元資費一樣地不公平。第二,今年底亞太洗錢防制組織將進行第三輪評鑑,租稅特赦可能讓非法資金獲得合法掩護,讓台灣擺脫不了洗錢的黑名單。第三是資金回台如果投入炒房炒股,可能變成社會問題。第四則是太多資金回台,可能造成匯率波動、台幣升值,對經濟穩定產生負面影響。 央行日前也公布報告,提出租稅特赦應謹慎的五大理由,首先台灣企業的海外盈餘或獲配股利所得,如按稅法規定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本來就無需租稅特赦。海外資金匯回若能舉證為原本匯出的本金,2009年以前的所得,或是2010年後誠實申報的所得,也不會有課稅問題。若無法舉證,財政部同意主動匯回補申報不用處罰,只須按最低稅負制課稅。海外資金放在金融業務分行從事財富管理還可節稅;最後,租稅特赦對象為相對富有者,將引發「富人減稅」爭議。事實上,美國、印尼租稅特赦鼓勵企業匯回資金的成效均不如預期,而台灣2009年也曾調降遺贈稅,海外資金回流卻帶動房價上漲,進一步擴大貧富差距。民間投資不振的因素並非稅制造成,原因千絲萬縷,鼓勵資金回台對國內實質經濟的投資需求也無幫助。行政院高層和央行都已經替財政部找到反對的理由,財政部還要提出簡化方案,實在令人百思不解,實務上等於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因為「同業利潤標準」是按照國內稅務行業標準分成19大類約1,600個子類分別訂定,財政部並不知道國人藏置在海外的資金投入哪一行業,國外的利潤標準也與台灣不同,如何將國內的利潤標準適用於海外資金?財政部蘇部長舉例說,台商把海外廠房賣掉匯回就是本金收回,不是所得,沒有課稅問題。但利潤標準就是以匯回資金總額當作營業收入淨額,豈非不當課稅?而利潤標準分為淨利率和毛利率兩種,仍須知道企業在海外的營業費用或非營業收支狀況,才能計算出所得額,財政部又如何掌握國外資金的費用率或非營業部分的損益?再者,同業利潤只適用於企業,個人部分又將用何種簡化方式推計所得?此外,今年的最低稅負申報案件突然成長五成,申報金額成長六成,顯示國際反避稅如火如荼展開以來,已經讓資金難以藏置在租稅避風港或低稅負國家,很多台商、富人也都開始思考稅務合規的必要與重要性,以免在國際的共同申報標準機制,跨國的稅務資訊交換下,遭到補稅和處罰的風險。因此國內還沒有租稅特赦,民眾都已開始誠實申報海外所得,此時稅捐稽徵法的租稅特赦條款正好派上用場,而財政部的簡化方案,無異於提供另一條租稅特赦「快速通關」的便道,只會讓還在觀望者產生不切實際的期待心理,極可能衍生施副院長所講的「499之亂」。更嚴重的問題是,財政部如何管制資金不投入房地產市場,又如何能避免重蹈上次遺贈稅大幅調降,給富人減稅,資金大幅回流對台灣經濟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覆轍?財政部曾表示海外資金「不是單獨財政部的問題」,建議財政部不必急著提出「簡化方案」,先檢視實務上的可行性和後遺症,更要提防對經濟社會面的負面衝擊,以免治絲益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