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少年騎機車未戴安全帽,
5257
,員警開罰單後讓他離去,
花蓮火車站附近民宿
,事後補開少年無照駕車罰單,
洗髮椅
,劉不服而向法院異議。法官認為,
創業
,無照駕車非逕行舉發範圍,
日語 翻譯
,員警事後補開違反程序,
識別證
,因此撤銷劉無照駕車罰單。
據查,
MIT
,17歲的劉姓少年去年7月15日下午,
七期房屋出售
,在北市至善路3段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被士林警分局員警攔下開單處罰500元後讓他離去。
但員警返回派出所後,以公路監理系統查詢確認劉無駕照,補開一張6千元無照駕車罰單;劉收到罰單後不服,向新北地院聲明異議。
劉主張,當時員警僅告發他騎機車未戴安全帽,並未告發他無照駕車;他認為員警當時有充裕的時間可查詢資料,並當場開他無照駕車罰單,事後補開並不算數。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當場不能或不宜攔車開罰單的違規行為,才能事後逕行舉發,如闖紅燈或平交道、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搶先闖越行人穿越道等,但無照駕車不在逕行舉發範圍。
法官認為,員警開劉未戴安全帽罰單時,就應知道17歲的劉不可能領有駕照,事後補開罰單,明顯違反逕行舉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