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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修改民法繼承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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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沒有正當理由未扶養父母列入不能繼承遺產的「不孝條款」;不能書寫說話或緊急狀況無法自書遺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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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影音立遺囑也有效。
立遺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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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規定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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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曾出現全身癱瘓的氣切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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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能寫又不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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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去法院公證,最後錄影記錄他眨眼表示意思的方式立遺囑,卻被法院判決無效。考量現代電腦、手機普遍,修改為自書遺囑者可用電腦打字列印後簽名,重病患者或身障者可以比手劃腳或透過通譯表達意思,但要全程錄音錄影才有效。
生命危急時立遺囑的方式,原來規定要有二人以上的證人、口授遺囑並錄音。如果遇到意外災害被壓在密閉空間奄奄一息,或因火災、車禍身受重傷,危在旦夕找不到證人,此時可以用手機或攝錄影器材,自拍影音口授遺囑,但如果事後生還,該遺囑三個月後失效,也可自行更改遺囑。
現行規定,繼承人中有胎兒時,保留胎兒繼承的那一分,其他繼承人可先分配遺產。但是人工生殖技術發達,常有懷多胞胎情形,如果懷三胞胎,出生後僅兩人存活,或生下一個嬰兒才發現肚子裡還有一個,造成繼承人數不確定,因此修改為胎兒出生後才有繼承權並分財產,未出生前,遺產先凍結。
法務部表示,原來規定喪失繼承權的要件有殺害、詐騙、偽造遺囑或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和侮辱;這次新增無故不奉養父母的不孝條款,是因為子女不扶養父母本來就屬於重大虐待,不應享有繼承權。除非事後獲被繼承人恕宥,才能恢復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