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卷證不併送 檢方憂被告有利事證不被看見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草案採「三階段證據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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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檢辯在準備程序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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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先將起訴書有記載的證據開示給律師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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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要將所有蒐集到的證據都列在證據清單。第二階段是律師看了證據清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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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第一階段未開示部分有閱覽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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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檢方聲請。第三階段是律師如提出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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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也可要求辯方開示。公訴檢察官李進榮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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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三階段證據開示」恐怕容易引發檢察官的道德風險。檢方在面臨「政治敏感」、「社會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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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社會大眾要求判死等重大案件之際,怕會故意不開示有利被告證據。例如被告有精神方面疾病,於偵查階段曾提出就診紀錄給檢察官,但起訴書並沒提到被告有精神疾病,在第一階段開示時,因為沒記載,所以檢察官就不用開示給律師看。萬一檢察官沒將被告就診紀錄列入證據清單,或雖列入但名稱寫得很模糊,律師難以察覺,因依國民參審草案,法官不閱卷,被告如不知提出,此部分對他有利的證據,將不會在審判過程出現。 現行制度是起訴後全部卷證都移送到給法院,法官在閱卷的時候如發現被告在案發前一兩年頻繁進出身心科,精神可能有問題,此部分對被告有利,法官可以主動調查,這就是「訴訟照料」。依國民參審草案,看不出法官對被告有訴訟照料義務。李進榮認為,理想的審判是要盡可能發現真實,要發現真實,證據應該越充分越好,從這個角度來看,國民參審恐怕難以發現真實,因為要考慮到國民法官負荷能力、證據要盡量簡化,採用新制度後,離真實只怕越來越遠。德國亦有國民參審,但只限於輕罪,出發點主要是為公民法治教育,與我們目的在增進國民對判決的信任不同。我們許多國民覺得職業法官的判決刑度太輕,不符合正義,但經過各地法院模擬結果,國民參審的判決,刑度常遠低於原本的判決,「如果把國民法官拉進來的目的是希望能夠判重一點,結果恐怕會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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