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目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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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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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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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原本想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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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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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不能勝任職務者」,才不能當公務員。
不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3日審查修正條文時,朝野立委都認為,「精神疾病」、「不能勝任職務」都很難認定,修正條文有改等於沒改,且仍有歧視精神病患之虞,最後通過刪除原本限制精神病患任公職的條文,保障患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