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戴姓男子與妻子鄭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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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相戀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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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奉女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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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兩人離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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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男接到新北地方法院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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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獲悉女兒不是他的種,向高雄地方法院以詐欺結婚提告請求民事賠償154萬元,法院審理後,判鄭女敗訴,要賠償前夫精神慰撫金、給女兒的紅包、零用錢共38萬2千元。
判決書指出,40多歲戴男向法官說,結婚前,鄭女隱瞞他同時跟余男交往並發生性關係,明知小孩不是他的,卻堅持在小孩出生前完成結婚儀式,孩子生下後,扶養女兒多年,去年4月接到新北地院家事法庭通知書,才知道鄭女在前年3月就帶小孩跟余男進行親緣DNA鑑定,知道孩子不是他的種。
判決書指出,戴男認為,鄭女早知道小朋友不是他的種,卻還在去年的農曆年帶女兒回家過年,心態可議,先跟他離婚,又提起否認子女的訴訟,「讓我身心俱疲,至今都不敢告訴母親,也不知如何面對親友」,侵害人格權及名譽權,告鄭女詐欺結婚。
30多歲鄭女向法官供稱,她發現女兒長大後面貌只像媽媽,她仔細回憶後,向友人求證,才知道當年在婚前舉行單身派對中,被余姓男子侵害而不自知,鄭女宣稱在前年離婚時,都有告訴丈夫,法官認為,鄭女說詞不足採信。
戴男向鄭女提出民事賠償,包括結婚儀式費用50萬元、撫養母女六年半的撫養費用54萬6千元,與精神慰撫金50萬元。
法官認為,兩人交往多年,是在有感情基礎下才結婚,認為鄭女沒有詐欺結婚;戴男在知道女兒不是他的親生骨肉後,要承受親友壓力,精神上痛苦,不亞於喪失子女的父母,考量雙方經濟狀況,判鄭女賠償前夫精神慰撫金、給女兒的紅包、零用錢共38萬2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