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旅法 兩岸不必反應過當

美國總統川普正式簽署「台灣旅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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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法案內容為「鼓勵」而非「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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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也表達強烈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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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達成台美「突破性」互訪仍是未知數。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美國總統川普十六日簽署了「台灣旅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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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舉或令我方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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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雙方高層互訪的限制可就此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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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有人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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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行政部門在此法律之下負有「法律義務」,「肯定要執行」該等高層互訪;同時,中共外交部門則大聲抗議,表示會對美施加全面性的外交報復。但若仔細檢視該法內文之法律用字,恐怕以上的解讀或反應都是過當的。台灣旅行法(H.R. 535)全法只有三條四六二字,全名為「鼓勵合眾國與台灣間所有層級之訪問及為其他目的」,該法第一條明訂「本法得被引述為『台灣旅行法』」。第二條「所見」(Findings),陳述國會的六點所見(Congress finds the following:),分別述明台灣關係法之重要角色與主要內涵,讚賞台灣的民主轉型成就,以及現行美台高層互訪的自我設限。第三條「國會觀點;政策聲明」才是該法的核心,但其法律用字卻頗有「深意」。在第(a)項「國會觀點」(Sense of Congress)中規定「國會的觀點是合眾國政府『應該』(should)『鼓勵』(encourage)美台之間所有層級官員之訪問」;第(b)項「政策聲明」(Statement of Policy)則規定「合眾國的政策『應該』是…」。這兩項條款的用字都是should而非shall。在法律用語上,should屬一種「道德上的勸服」,不可翻譯成中文法律用語的「應」;shall才是具法律約束力及賦予法律義務的「應」。換言之,該法在經總統儀式性簽署後成為法律(作者按:總統不簽署,該法亦可在眾院將法案送交總統十天後自動生效),但卻是一部對美國行政部門不具法律約束力,行政部門亦無執行之法律義務的法律。再加上這兩項條款明文指出,此為國會意願或觀點之表達,且只是政策的宣示,should之後的用字更只是「鼓勵」,而非shall之後接一些更直接的用字,譬如增進、落實等。故,在第三條第(b)項之下的三款實質文字,譬如(1)(2)兩款「允許」(allow)美台雙方官員互訪會面,或第(3)款鼓勵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他台灣所設立機構在美執行涉及美台雙方國會議員、官員參與之活動等,均因前面非法律約束或義務性的文字而失其必然之效力。這些均可見美國國會兩院袞袞諸公的外交與法律智慧,(一)藉此用語創造一種「建設性模糊」,一可向台灣釋出善意,又可向大陸解釋並非要求行政部門必須有此作為;(二)藉此用語以避免直接衝撞總統在憲法上的「外交權力」。若依上述法律用字之解讀,台灣方面對台美高層官員未來之互訪實不必期待過多,而大陸方面亦不必反應過激,既知「有關條款沒有法律約束力」,又何必對美進行全面外交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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