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是『酒醉』開車撞人才加重其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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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酒醉程度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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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修法改成『酒後』駕車撞人就重罰。」律師許英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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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案件日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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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修法增列「服用毒品」肇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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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條文明訂要達到「致不能安全駕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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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毒駕無客觀標準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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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很難定罪。關於高姓男子前年吸毒開車,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一、二審都判無罪,台中高分院法官指出,雖然事後高的尿液被檢測出甲基安非他命、K他命濃度超高,但這只能證明他有施用毒品的事實,無法認定他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具體危險性。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指出,一○四年修訂的刑法第一八五之三條第三款,「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規定毒駕撞死人或造成重傷,對單純的毒駕或肇事程度輕微的行為,並未規範,所以無法可判。許英傑說,因有人喝了一打啤酒也沒醉意,有人喝一碗全酒薑母鴨就有醉意,「酒醉」程度引起爭議,才修法訂出酒測濃度標準,超過就罰,有客觀的數據可判斷,不會產生爭執。許英傑指出,吸毒的量、程度和時間,都會改變影響一個人心智的程度,雖然從尿液和頭髮都能檢出是否吸毒,目前並沒有任何儀器,可在毒駕者被查獲的當下,能檢測吸毒的濃度。許英傑說,既無客觀標準可判斷「致不能安全駕駛」,法官對毒駕判無罪是沒有爭議的,這是法律有漏洞的問題,只能跟酒駕行為一樣,透過修法才能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