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104 年9月11日23時22分許,
新北醫美診所
,騎駛車載妻子行經基隆市成功一路、龍安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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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攔下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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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配合吹氣測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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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有顯示酒測值0.27,
電動車二行程補助
,酒測單卻印不出來,
新北 肉毒
,警方更換第二台做第二次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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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拒絕,被警開罰9萬元,他不服向法院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他主張有理,撤回處分。劉姓男子指出,所謂拒測,係指始終拒絕接受酒測,他已成功完成吐氣、吹氣動作,沒有義務再接受第2 次酒測,否則永無止境。 但警方表示,警察於違規時、地將劉男攔查並當場實施酒測,酒測值為0.27毫克,惟吹測完畢儀器未能及時列印酒測聯單且亦無記憶資料,經警向其解釋需換儀器進行第2 次酒測之原因,與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及儀器呼氣檢測方式,劉男不願接受第2 次酒測,依法舉發,並無不當。地院法官指出,按對汽車駕駛人實施同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2 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劉男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測試檢定結果,已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且當時施測之警察隨即告知「……0.27,超過0.25了,好,我必須要把你帶回派出所,依公共危險罪偵辦,清不清楚?」原告在觀看該呼氣酒精測試器後,亦隨即回答「好」,對當時測試結果並無爭執。法官認為, 第一次酒測已然成功,且舉發機關已然進行連續錄影,即使未能印出測試單,仍應即檢具錄影檔案等相關證據資料,進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之偵查程序,既不得要求原告進行第2 次測試,原告亦無義務配合其所要求實施之第2 次測試,因而撤銷劉男拒絕酒測的9萬罰款。劉姓男子指出,所謂拒測,係指始終拒絕接受酒測,他已成功完成吐氣、吹氣動作,沒有義務再接受第2 次酒測,法官認為他的陳述有理。示意圖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