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蔣姓男子騎腳踏車被酒駕的機車騎士自後追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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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摔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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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因未裝設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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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定是車禍發生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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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依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7月徒刑定讞。圖與本案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屏東縣蔣姓男子去年夜間騎腳踏車遭後方酒駕的蘇姓機車騎士追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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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頭部受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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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四天後不治。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蘇姓男子酒駕雖是肇事主因,但蔣的腳踏車未裝燈光設備也應負部分過失責任,且事後未與對方家屬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蔣七個月徒刑定讞,須入監執行。司法實務上,因車禍導致過失致死罪的被告,大多判六個月以下並得易科罰金,此案法官考量蔣固然認罪,卻未積極與家屬尋求和解,因此判處七月徒刑,這樣的案例並不常見。 民事部分,蘇的妻子、兒子對蔣姓男子求償殯葬費及慰撫金各三百一十萬及三百萬元,屏東地院以蔣的過失占兩成,判須賠償蘇的妻兒共一百廿二萬元,可上訴。判決指出,蔣姓男子去年十二月十三日晚間六時許,從高雄大樹區佛光山騎腳踏車返家,行經屏東縣里港鄉里嶺大橋接近橋墩處時,蘇姓男子因酒後騎機車疏於注意不慎追撞蔣的腳踏車,蘇因此摔車,但蔣認為自己沒事就先行離去。路過騎士報案將蘇送醫,蘇搶救四天仍因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導致中樞衰竭死亡,警方透過監視器查獲蔣與車禍有關,依肇事逃逸、過失致死罪嫌送辦;檢方調查後,肇逃部分不起訴。法院審理時,蔣承認腳踏車沒裝燈光或反光標誌,法院也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認定肇事主因為蘇姓男子酒駕,但蔣姓男子在夜間行駛,卻沒有開燈光設備屬於肇事次因,也要負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