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車手是否適用強制工作三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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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昨言詞辯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大法庭制度去年七月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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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詐騙集團車手涉犯刑法、組織犯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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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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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仍適用組織犯罪強制工作三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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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有不同見解,最高檢察署聲請提案大法庭獲准。大法庭昨行言詞辯論,法律學者以「洗澡」、「刷牙」做比喻,合議庭諭知二月十三日裁定。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均採「肯定說」,林指出,強制工作是保安處分的一種,刑罰不能吸收保安處分,「如同洗澡和刷牙性質、目的不同,即使洗澡洗得很乾淨,牙還是得刷」,若車手涉犯其餘重罪就無義務宣告強制工作,是反其道而行。 楊雲驊舉例「倒洗澡水不要把小孩一起倒掉」,立法者增訂刑法第五十五條但書,並沒有「把小孩一起倒掉」之意,意指輕罪的保安處分不能被重罪吸收;輕罪只有「刑」受重罪影響,並不影響保安處分等其他法律效果。政大法律系教授許恒達、台大法律系副教授薛智仁採「否定說」,許認為,立法者沒有明文規定下,法院應遵守罪刑法定原則,採取對行為人有利的認定,不能擅自擴大適用。薛智仁指出,想像競合犯是指以各罪「刑」的輕重區分輕罪、重罪,之後只依重罪法律效果,輕罪法律效果會被吸收。他說,本案顯示的問題是「立法者長期忽略的法律漏洞,應透過修法補足」,不是由法官類推適用。被告若加入幫派從事暴力犯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要強制工作三年,但被告如果是「加入幫派並從事詐欺」,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卻可能不須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各庭有不同見解,因此提交由大法庭統一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