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市何姓男子今年3月騎車違規紅燈右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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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警局交通隊開他闖紅燈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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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男不服打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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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紅燈右轉不等於闖紅燈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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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於2006年間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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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開庭都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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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判決警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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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闖紅燈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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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隊負擔300元的訴訟費。
縣警局交通隊長陳宏賓昨天獲知判決結果,表示將會加強員警教育訓練。
何姓男子提起行政訴訟,指出3月12日8點37分他騎車行經苗栗縣銅鑼鄉台13線與128縣道丁字路口,他在路口前30公尺,開右轉彎方向燈,且路口號誌並無禁止紅燈右轉的警告標誌,他並無違規。
他說,交通隊依據路口監視器採證照片,認定機車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舉發他闖紅燈,裁處27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經向苗栗監理站陳述不服舉發無效,再向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法庭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隊答辯指出,交通部1994年4月22日認定闖紅燈,指「車輛面對紅燈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即視為闖紅燈及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
警方檢視採證照片,何姓男子違規機車於紅燈亮起第2.3秒時以時速17公里闖紅燈,而且車身已到路口斑馬線,影響行人路權甚鉅,苗栗監理站也認定違規闖紅燈事實明確,依規舉發並無不當。
法官說,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2005年12月28日修正通過,2006年7月1日施行,增加紅燈右轉違規罰則,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立法意旨基於紅燈右轉違規,嚴重性沒有像闖紅燈直行、左轉彎或回轉。
何姓男子騎機車紅燈右轉,雖然構成進入路口,但是因有獨立的處罰構成要件,就不該依闖紅燈裁罰,交通隊舉發、監理站裁罰有違誤,闖紅燈罰單應撤銷,另依違規紅燈右轉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