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府去年以台化公司汽電共生鍋爐所用生煤不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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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台化12.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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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被環保署訴願會以瑕疵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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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時效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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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撤銷原處分。 記者劉明岩/攝影 分享 facebook 台化彰化廠M22汽電共生鍋爐所用的生煤不符環評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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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彰化縣政府開罰12.4億元天價。環保署訴願會昨(9)日作出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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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彰化縣府開罰瑕疵過度、證據不足、時效不對、理由不充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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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撤銷彰化縣政府對台化的處分。彰化縣環保局長江培根回應表示,環保局將於收到公文書後研究後續作法。如果確定訴願會撤銷處分,彰化縣政府也會引據資料,重新計算、裁罰。 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據了解,環保署訴願會委員沒有反對意見、認同撤銷。不過也沒有把話說死,彰化縣若有新的事實發現,未來還是可以再罰。環保署執行秘書蘇中光指出,訴願會之所以做出一致決議,主要有四大理由。首先,彰化縣府未實地稽查檢測確認台化有無燃燒不符環說書成分要求的生煤,亦未查明台化燃燒生煤經由防制設備與技術處理後,是否未符合環評承諾的加嚴標準、其製程實際操作排放對環境有無不良影響等。第二,不能單以違反環評承諾或環說書規定來判斷,若實際上無造成環境汙染,就不能依環評法第17條開罰。而近幾年亦未聽聞台化排放管排放有未達標準,換言之,彰化縣府並無實證資料認定有增加環境負擔致違反環說書內容情形。第三是裁處權時效爭議。蘇中光表示,《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若行政機關超過三年未罰,不能再對老百姓開罰。第四是,其不法利得之計算應扣除台化營運成本、淨利、停機歲修以及曾經購買符合環說書內容之生煤金額等,而不是彰化縣政府逕自以台電購電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