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眨眼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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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生涯已走過2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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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件經手之案件仍歷歷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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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彷彿昨日一般。這20多年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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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社會變化今非昔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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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增修填補之數量極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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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仍有許多需要幫助的弱勢民眾,伸手等待著法律制度能更趨完善,來拉他們一把。執業以來,從擔任弱勢團體的義務律師開始,承辦許多家事、醫療、人權有關案件,各類案件均給我不同感想,在「監護宣告」案件,更讓我深刻體會,人類身體非常脆弱,健康可能瞬間瓦解。 「監護宣告」案件中,有各式各樣的原因,讓人失去行為能力,諸如:阿茲海默症、失智症、中風、意外傷害致成植物人等等,而且不僅是年歲龍鍾之耄耋才會需要「監護宣告」,亦有不少年紀輕輕,就因為交通意外、械鬥群毆,或情感上受到重大刺激,致使腦部損害而失去或減損行為能力者。經手許多「監護宣告」案件,除深感健康之重要,辦案的同時,也豐富了我的人生,更不捨那些因為家人失去健康,而幾乎在破裂邊緣的家庭!幸好法律設有「監護宣告」制度,幫助民眾紓解相關法律爭議。「監護宣告」制度在民國98年以前,《民法》稱作「禁治產人」,但是單一制度未盡周全,故在98年修法後,配合意思表示能力之程度不同,《民法》修正為「監護宣告」(無意思表示能力而設置監護人)與「輔助宣告」(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而設置輔助人)。然而,如何選擇「監護人」,仍為待解決之難題。實務上多有親屬間為了「方便處理」受監護人之財產,而相互爭奪「監護人」地位,導致家庭破裂之案例;亦有受監護人實際上最親近的人,是老年認識相伴之人,彼此沒有婚姻關係,最親近的「老伴」,反而因受限於法律規定,而完全無法插手法院選任「監護人」之案例。因此,我國於108年6月21日施行「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也就是「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意定監護」的成立須本人與受任人簽訂書面意定監護契約,並在公證人前表示合意做成公證書,七日內通知本人所在地之法院。日後本人若喪失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法院會優先以意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值得一提的是,受監護人除身體需要被照顧外,對其財產之保護亦有必要,未來修法可參採國外立法例,加入「專業人士」,作為「財產上專業之監督人」,特別以信託方式處理受監護人之財產。此次《民法》修正,對成年監護制度實已建立重要的里程碑,然仍期待我國「監護制度」能更臻完備,期盼許多自己或家人失去健康的家庭,都能因法律制度的進步而受惠!(作者是得聲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本專欄由台灣受恩公司提供,每周三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