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玩具槍搶移工 得手800元 判刑3年7月

台南地院依攜帶凶器侵入住宅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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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施姓男子3年7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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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施姓男子去年在工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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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等不及發薪水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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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持玩具槍闖入歸仁區外籍移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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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對四名移工行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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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手八百元;台南地院依攜帶凶器侵入住宅強盜罪,

專利訴訟

,判施三年七月徒刑。可上訴。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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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當時是塑膠射出工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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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缺錢花用,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晚上九點多,騎機車到歸仁區越南籍移工宿舍,先詢問裴姓男子「有沒有錢?」,裴不理會,施即以玩具槍抵住裴頭部太陽穴,脅迫交出七百元。 隨後施又以槍管抵住鄧姓男子威脅「交出錢」,鄧被迫交出身上一百元。施陸續再用同樣手法行搶趙姓和鄭姓男子,但兩人身上沒錢,也聽不懂中文,施嫌未再得手財物。施在移工宿舍只搶得八百元,逃離沒幾天就被查獲;他向警方說,在工廠每月資水二萬五千元,因一時周轉不靈,等不了還要幾天才發薪水,飲酒後一時衝動犯案。法官認為,施所持黑色玩具槍外觀與真槍無異,足以使人誤信為真槍心生畏懼;且玩具槍枝由質地堅硬鐵製材質組成,持以攻擊人體當會產生危害,客觀上顯足以對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屬於具有危險性凶器,認定觸犯最輕本刑七年的攜帶凶器侵入住宅強盜罪。但玩具槍經鑑定不具殺傷力,施於強盜過程中也未對四名害人施加傷害或強暴行為,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失,法官認為並非凶狠殘忍 ,有情堪憫恕情事,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判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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