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酒後騎電動機車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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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警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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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得酒測值0.61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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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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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辯稱電動機車不是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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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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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機車屬刑法規定的動力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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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桃園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34歲王姓男子10月3日晚上在朋友家飲酒聊天,酒後騎電動機車離開,前往購物,途中遇到警方攔檢,被發現酒駕送辦。
警方說,王姓男子騎乘的電動機車為電動代步車,是行人輔具,一般是行動不便的老人家、身障者使用,速度比機車慢,非制式車輛,王姓男子以為沒有掛號牌,不是機車,就沒有酒駕問題,但刑法規定的酒駕、毒駕是針對「動力交通工具」,並非限定制式車輛。
王男辯稱,他不知道駕駛電動機車也會觸犯公共危險罪,所以才會酒後騎乘。
檢方說,所謂的動力交通工具,是相對於人力、獸力的交通工具,足以認定王男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