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動產如屬合意解約,
,買方返還不動產給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
,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的銷售行為,
,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奢侈稅)。 財政部並規定,
,解約後若賣方欲再出售該不動產時,
,持有期間的起算日,
,應以賣方再取得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日為準。,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