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婦人3年前與丈夫張男離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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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自照顧年幼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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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前夫未曾支付兒子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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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曾關心過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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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婦聲請變更兒子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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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她同姓,7歲的兒子「阿嘉」證稱「我沒有印象和爸爸一起住過,都是媽媽照顧我。我想要跟媽媽姓陳,因為都跟媽媽在一起」,法官准予「阿嘉」改為母姓。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劉長宜表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此外,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陳女說,94年初與張男結婚,次年產下兒子「阿嘉」,但因與丈夫個性不合、感情不睦,兩人於99年初離婚,由她獨自撫育「阿嘉」,前夫離婚後未支付年幼兒子扶養費,也未關心、聞問「阿嘉」生活狀況。於是法院聲請張男給付兒子扶養費用,經法官裁定張男應給付「阿嘉」扶養費,但張仍不理睬,因此她聲請變更兒子姓氏,由「張」改為母姓「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