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活渡假村是否應全區停業?各單位執法步調不一致。內政部長李鴻源、環保署長沈世宏、屏東縣副縣長鍾佳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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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口徑一致的是「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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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各單位依的「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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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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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活案才會「歹戲拖棚」。
李鴻源依據「國家公園法」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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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悠活一、二區經行政院會同意變更為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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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斷水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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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起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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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輸得很慘。屏東縣政府則依「發展觀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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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罰悠活十二萬元。
但環保署請出「尚方寶劍」,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四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經許可者,無效」。
依此認定,悠活一、二區的變更許可無效。所以李鴻源不必擔心國賠輸很慘,鍾佳濱也可以放心「取締非法」。
且環評法的「尚方寶劍」還不只一把。依環評法第廿二條,主管機關(環保署)可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墾管處或屏東縣政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也就是說,環保署可自己要業者停業;不遵行的企業負責人,最重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環保署過去請出「尚方寶劍」的機會不多,難得揮動寶劍,希望可揮出點架式,別辱了當初立法諸公執意授予寶劍的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