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經營本業所需 為他人連保損失不列報

財政部表示,

虛擬主機租賃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

網路代銷

,或家庭的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

好吃小菜

,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舉例,

專業社群行銷 台中

, 甲公司以經營土木包工為業,

台北租車

,列報其他損失350萬元,

專業社群行銷

,經國稅局調查後發現這項損失係甲公司為乙公司連帶保證人,需支付保證契約債權人的損害賠償。
財政部表示,甲公司對外保證,並未在營利事業登記範圍內,且受乙公司委託為承攬契約的履約連帶保證人,並未向乙公司收取任何費用或對價,甲公司為乙公司的保證行為,即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範圍。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時,應以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者為限,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網路行銷達人
漸進式排名
關鍵字優化
主機代管
專業社群行銷
台中網頁設計
關鍵字廣告
台中行銷達人
行銷達人
排名系統
專業社群行銷 台北
SEO優化
購物網站租用
產品代銷
自然排序
專營FB粉絲團
粉絲團經營
SEO達人
網域申請
台中網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