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少李宗瑞性侵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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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求刑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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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十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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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輕判重判的爭議。
最大爭點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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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對其中數案以「加重強制性交罪」或「強制性交罪」起訴;法院則指被害人身上未驗出毒、藥物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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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乘機性交罪」。
問題是:姑不論是否錯失驗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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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強制性交」一定要下藥、打昏、持刀相逼始能定罪?計誘灌醉然後「撿屍」扛回豪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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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有人不省人事地昏睡了二、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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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皆非「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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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只是「乘機」?
被控性侵三十名女子的李宗瑞辯稱:「我們是一夜情,這是台灣的夜店文化。」這是欲以「文化觀點」,來混淆「法律觀點」。因而,此案的「法律觀點」,即必須從李宗瑞的「文化觀點」來理解。
法院將李宗瑞被起訴的三十件性侵案,分作「強制性交」、「乘機性交」、「未違意願」及「未到庭陳述」四類處理。首先,只是酒醉,「未驗出毒、藥物」,便歸為「乘機性交」;再者,「未違意願」,就接受了李宗瑞「一夜情」的說法;最後,有十四名女子「未到庭陳述」,法院拒絕從偷拍畫面認定罪刑。這就是法院的「法律觀點」。
但是,李案卻不能把三十案切成一段一段分別看待。這三十案呈現的真相,即是檢方所稱的「權貴犯罪」:一名富少以家世身分為餌,用引誘、灌醉、「扛屍」的手法去豐富他的「一夜情」錄影檔案的典藏庫。這就是李宗瑞自認理所當然的「夜店文化」,也是他性侵的「文化觀點」。
因此,將李宗瑞的「文化觀點」作「法律切割」,可能是初審的盲點。幾十卷偷錄性愛影片顯示,即使以「乘機性交」的嚴重累犯論處,也定罪過輕;看來,這是法官認同了李宗瑞的「夜店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