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買賣房屋過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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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某些因素合意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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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買方需將原本已登記在名下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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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買賣」的登記原因過戶「返還」給賣方。雖然買方持有期間未逾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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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屬排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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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說明,奢侈稅的課徵主要是針對買賣或交換行為,而經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返還不動產,性質與買賣交易不同,並不屬於奢侈稅規範的範圍。
須特別注意的是,此類案件的賣方是因為另一個契約行為(合意解除契約)而再次取得房屋所有權,所以賣方再次出售時,持有期間應以再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日為起算日重新計算。
舉例說明,某甲於103年3月1日向某乙購買房屋,並於同年月20日登記過戶,後於同年5月10日雙方合意解除上述買賣契約,並於同年月15日登記過戶,依規定某甲於5月份「返還」的移轉行為,無須繳納特銷稅。某乙取回房屋後,若再次出售,該房屋的持有期間,則應以103年5月15日為起算日,而非前次取得之日。
沙鹿稽徵所呼籲,民眾買房若遇上述狀況,應保留相關之解約文件;而賣方再次出售時也應特別注意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