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大生到認識10幾天的古姓臉友店裡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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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對方帶回警局旁的住處要求發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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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拒絕慘遭對方跨坐打頭掐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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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掙扎躲到床邊高喊「我死也不要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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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抓狂用電蚊拍猛打女生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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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口交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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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令女生幫他手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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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男被新竹地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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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後被駁回。判決指出,女大生106年9月20日透過臉書認識古男,10月2日晚間10點多到古男工作的店裡喝酒、聊天,至3日清晨6時許古男下班,以她飲酒不宜騎車,而由古男載她,女大生以為古男要載她回校,卻被載往古男位於警局旁的住處。 女大生指控,古男讓她在房間休息,卻自己脫掉外衣、外褲要求發生關係,還一直問「要戴還 不要戴」,她說自己已有男友堅拒,古男動手欲強脫她褲子,她一直掙扎,古男抓狂打她巴掌,把她頭壓在床上,跨坐她身上掐頸猛打她的頭。她掙扎躲到床邊角落喊說「我死也不要給你」,古男拿起電蚊拍往她頭上猛打,她跑到陽台喊救命馬上被拉回來繼續打,古男要她口交被拒,強令她幫他手淫,她因恐懼不得不從,對方才讓她離去。審理時,古男坦承打女大生但否認強制性交未遂,律師辯護古男已上班7、8小時,又有喝酒,體力不濟,應無發生性行為的意思,且住處旁就是警局,若真有發生妨害性自主的情況,女生呼救時,值班員警應有聽聞並以行動制止,然當晚並無此情形。法官認為,女大生歷次證述都指證歷歷,更屢次出現當庭哭泣、哽咽、情緒激動至無法接受詰問、訊問的情形,毫無造作之處,經測謊並無不實反應,反而古男卻呈現不實反應,且女大生在陽台呼求即被拉回房間,實難認警員得以在此短暫片刻即聽聞求援聲並加以救援。一審法官認為古男犯罪事證明確,古男為逞性慾,強制性交未遂竟使用力手段,嚴重戕害女大生的身心健康及身體自主權益,產生難以彌補的陰影及創傷,犯罪手段情節及造成的損害實屬嚴重,二審法官認為一審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允洽,古男上訴猶否認犯罪,所辯都不可採,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一名女大生在警局旁險遭性侵,死命反抗卻遭毒打。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