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縱論/為什麼修公投法?

分享 facebook 行政院最近通過中選會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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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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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程序和實體上都使公投變得更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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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則是對去年十件公投案檢討結果。大選和公投翌日我在本專欄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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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進入公投民主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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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政黨都應嚴肅以對。從這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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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的劍及履及是要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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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草案調整方向到底對不對,還是很有商榷餘地。憲法把創制複決規定為人民基本參政權,增修條文又把政權機關國民大會凍結,要不要公民投票空間,基本上已經不復存在。但民主國家的經驗顯示,公投民主不是那麼容易操作,因此決策空間應只在設計什麼樣公投。我的想法很簡單,在量方面,公民投票率越高,在質方面,投票者對爭點越瞭解,就越趨近真正的國民意志,以此來和代議民主對接,不論是糾正還是補充,都更有正當性。 這次公投有六成投票率,比起過去有長足進步,如果把民國九十四年有實質公投性質的修憲代表選舉也拿來比較,那次投票率只有廿三%,竟連憲法都可通過。而且這次十案通過七案,說明不論是創制還是複決,提案大多能抓住多數民眾心聲,比在立法院代議民主毫無遜色,因此真正需要思考和檢討的,應該在決定的質,包括整套程序的審議元素,即使不陳義太高,也還是有很多可改善之處。讓我大惑不解的正在這裡,整個修正案精神剛好都放在如何通過成案機會的壓低來減少案量,和怎樣降低投票率。對於審議內涵的改善,反而全不置意!行政院通過「公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公投連署人須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民黨立委舉行記者會,批評政院的公投法修法是大開倒車。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提案和連署確實有瑕疵,但這裡本來就涉及程序成本如何在公民和選務機關間做合理分攤問題,對提案方的要求越少,選務機關審查的負擔當然越大,相對的,對前者的要求越多,後者的負擔也就越輕,但人民行使這兩種對事的參政權還能有多少熱情,就不能不予關注了,如何權衡要檢驗的正是投票結果,蘇貞昌院長用「虛偽提案,嚴重破壞公投制度」來指責幾個有被發現較高比例資料不實問題的案件,甚至說到「假借民主程序破壞民主」份上,卻完全沒有也無法解釋,最後這些成立案件,包括因中選會強行解釋不得補件,逼得提案人絕食抗議,還好在法院支持下才許可補件的以核養綠案,大部分都在高投票率下通過,剛好證明這些不實應該被評價為可容忍的瑕疵,至少這次的實踐還完全不能合理化草案強加的限制,如連署人名冊提出以一次為限,或連署人應附具身分證影本,當初如果真的做了這樣的設計,也許這幾案所彰顯的強烈民意,就因選務機關少一點負擔而硬生生被埋沒。我很不想說本應高度獨立的中選會,根本已不自覺偏袒被公投結果重重打臉的執政黨,不知道中選會要用什麼邏輯來合理化他們的修改建議。我也完全不能理解,把公投和選舉放在同天舉行,以減少選民負擔而提高投票率,有什麼不好。延宕選舉當然要檢討,但增加人力就可解決問題,草案提到投開票所管理員不必以公教人員為限也是好辦法,硬把應同日舉行改成得同日舉行,不是為壓低投票率,還有什麼道理。我接受大家從民主政治角度去正面討論,公民投票是不是該做限縮,如果多數人同意現階段應該這麼做,正當途徑就是調高提案和連署比率,而不是像這樣讓公投與選舉脫鉤,資源仍須投入,卻只能產出民主正當性不足決定。排除涉及人權、而已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規定公投案,確可避免通過後才被大法官認定違憲,讓大法官不只是對抗代議的立法院,而必須以憲法之名來直接對抗素樸的國民總意,怎麼樣都有些圓不過來。但提案者不服中選會違憲認定,只能到行政法院去請求救濟,如果行政法院認為沒有違憲,公投通過後還是可能碰到大法官和直接民主對撞困境,為什麼不讓大法官在投票前就介入?且不說憲法第一一四條已有這樣意旨,新通過憲法訴訟法都已經讓大法官伸手到個案裁判去了,為什麼對於這些影響深遠而內含違憲瑕疵的通案,反而只能讓高等行政法院來控管?不懂。(作者為政治大學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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