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女子陳家珍受僱照顧1歲半王姓男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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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童因不明外傷致兩眼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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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側癱瘓;陳女雖辯稱可能是4歲女兒玩耍時不小心推男童撞牆成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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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高法院依法醫師及醫師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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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陳女打擊男童頭部及身體並用力搖晃成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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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對兒童傷害致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確定。
陳家珍2011年1月3日起受僱擔任王童的保母; 同年5月13日凌晨5時許,她打電話給男童母親,指男童發燒叫不醒。男童父親於9時許帶男童就醫,診斷發現男童頭部多處瘀血、有嚴重腦水腫,雙眼看不見,肢體左側偏癱,認知語言遲緩,24小時需專人看護。
陳被訴後始終否認毆打或用力搖晃男童,辯稱不排除男童在離開她家時受傷,或女兒玩耍時失控碰撞導致;但醫師林宇楠作證指出,男童的傷是外力造成。法醫師石台平也說,男童頭上三個地方受傷,為打擊致傷,並斬釘截鐵表示,4歲小孩沒這樣的力道造成男童受傷。
醫生並判斷男童受到大力搖晃,才會出現「搖晃症候群」等眼底出血、嘔吐、抽筋的症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