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與保障銀髮族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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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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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發布總統令公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總統日前公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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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檢視我國年長者就業情勢與國際立法例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倡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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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為評論如次:一、適用對象:本法適用對象為滿四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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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改為五十五歲以上。因為一○七年我國四十五到四十九歲者勞參率為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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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高於美國之八十二.三%與南韓之八十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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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日本之八十七.七%。自五十五歲以上各年齡組勞參率低於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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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差距隨年齡增長而擴大;我國五十五到五十九歲與六十到六十四歲之勞參率為五十五.六%、卅六.七%,美、韓、日則分別為七十%與五十七%以上。我國六十五歲以上者勞參率為八.四%,遠低於美、日、韓之十九%到卅三%。限定五十五歲以上為服務對象,資源較能集中運用;況且不久後也要邁入超高齡社會,五十四歲以下太年輕。 另外,OECD對高齡化與就業政策的國際比較,以五十五歲為起點,較易與國際接軌與比較。此外,立法名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太冗長累贅,建議參考南韓,統稱「年長者」,本法全名為「年長者就業促進法」即可。二、友善年齡就業環境的界定:友善就業環境定義闕如,建議參採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友善年齡就業政策架構:降低勞動市場年齡歧視與促進年長者參與勞動市場,分別界定。另參考新加坡的規範,界定雇主續/再雇用年長者的資格判準,係指其健康情況良好及工作表現紀錄令雇主滿意者。另也宜參考日本立法例,雇主原則上應每年向主管機關提出雇用報告,惟雇主在三年內有就業年齡歧視或其他違規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將報告期間縮短至三個月一次;另雇主未提報列罰則。三、增列年齡歧視自由刑罰:就業年齡歧視與非法解雇罰鍰外,可參考新加坡立法例,對基於年齡因素非法解雇,又不遵守指導者,處六個月以下刑罰,或科或併科五千新元以下罰鍰,如累犯則提高刑罰或罰鍰,以增加嚇阻作用。四、為統籌我國年長者勞動人口就業或聘雇事宜的必要,宜刪除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之規定,及參考日本與南韓立法例,刪除就業保險法第五條年齡上限之規定,以鼓勵及促進退休者再就業。受雇者家庭照顧之協助措施可更具體:本法第十九條僅規定雇主對其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家屬需長期照顧時,得依其需要轉介適當資源。其實主管機關也應參考日本與加拿大立法例:日本家庭照顧休業給付替代率六十七%,並可用半天請假,每年有三次合計有九十三天。加拿大體恤照顧給付,為必須暫時離開工作的人提供就業保險給付,符合條件最多可享最長廿六周的體恤照顧給付。,